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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0年2月1日上海市加装电梯公积金提取细则开始执行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操作细则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于意见》( 沪建 房管联 【 2 01 9 】 749 号 )、《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 2 01 9 】4 号 ),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 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

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本人或配偶或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提取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正式施工且业主巳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四)申请人无其他生效 中的提取业务。

 二、提取金额

1、 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支付的建设资金。

2 、 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在提取本人及配偶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 业主为 多人的, 仅允许其中一人 及其配偶、 直系血亲提取住房公积金。

4 、 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以及实际出资金额,且各申请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 、 委托办理的:

( 1 )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    书;

( 2 )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 、 不动产 权证( 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 、 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 费用分摊)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

( 三 )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四、业务流程

(一)信息确认。房管部门将已正式施工的既有多层住 宅加 装电梯项目相关信息在《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 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项目信息表》( 见附件)填妥,并提供给市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后,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 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 以提出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业主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共同参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当一次性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将会同市房管局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提取审核,便捷业务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六、办理场所

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七、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转账方式。

八、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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